党的反腐倡廉百年实践的基本经验启示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回望百年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无论是在艰苦的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曲折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无论是在历史性转折的改革开放新时期,还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坚强领导核心。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社会进步大趋势大潮流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完全有能力应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实现廉洁政治,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分析建党百年反腐倡廉建设演进轨迹,回顾总结基本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对于新的时代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保证反腐倡廉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一百年来,之所以能够实现从建党初期“革命性防腐”到夺取政权“执政性反腐”这重大转变,实现执政后70年从“运动型反腐”“对策型反腐”“制度型反腐”到“法治化反腐”的伟大变迁,走出来一条中国特色执政党的反腐倡廉之路,从根本上说就在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科学理论指导,就要牢牢把握反腐倡廉的根本立场。这个立场就是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我们要以绝对忠诚的坚定立场,不断增强维护党中央权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地把维护党中央权威体现在一言一行中,体现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之中。
牢牢把握反腐倡廉的基本观点。这个基本观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利益、依纪依法反腐。坚持党的领导,就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要不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原则,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绝不能闪烁其词、语焉不详。对疑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主流思想舆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维护人民利益,就要在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态度坚决、措施到位,不断提高反腐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纪依法反腐,就是要以宪法和党章为基本遵循,秉持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反腐败法治方式,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充分发挥党纪国法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治效应。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办案工作不放松、不停步、不手软;始终围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基本战略,推动不敢腐向不能腐和不想腐的转化。
牢牢把握反腐败战略思想的基本方法。这个基本方法就是治标与治本的辩证法。把握治标与治本的辩证法,一要坚持以打促防、惩防并举的战略方针。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的“污染源”;以驰而不息的恒心和韧劲做到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二要正确处理反腐败各要素间的重大关系。在作风建设与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认清前者是固本强基之举,后者是刮骨疗毒之策,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在拍“苍蝇”和打“老虎”的问题上,认清只打“老虎”不拍“苍蝇”就会养痈遗患,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就会越反越腐;在建章立制与制度执行的问题上,认清前者是反腐的基础,后者是反腐的关键;在国内反腐与境外反腐的问题上,认清腐败是全世界的共同敌人,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决不让某些国家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三要及时总结和运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巡视利剑”和“派驻全覆盖”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到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不断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100年的实践表明,党之所以能成为中国革命斗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就在于始终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古今中外反腐实践证明,历史周期律不只是中国历史上的兴衰治乱、往复循环,也是世界政党政治中执政在野、上台下台的历史写照。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破解历史周期律的魔咒,就在于能够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精神,在刮骨疗毒中解决了自身在思想作风和消极腐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一次又一次实现了凤凰涅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领导反腐败斗争的重任,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是管好干部,关键是从严治吏。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全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从严管党治党与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以回答为什么必须反腐败作为逻辑起点,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始终。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应当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毫不动摇反对腐败。我们党持之以恒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就是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认识到,建党以来,反腐倡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面对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我们党和党的领袖的态度、决心、勇气,不仅是决定反腐败斗争胜负的关键而且是克腐败而制胜的强大动力。
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必须落实在主体责任上,首要的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既抓住了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又抓住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个链条,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中
以人民为中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昭示了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初心使命。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价值追求,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传承和发展。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把反腐倡廉始终置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党和国家大局中,取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获取人民这一最深厚、最强大、最坚强的动力之源,形成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磅礴伟力。
反腐倡廉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反腐为了人民、反腐依靠人民、反腐由人民评价。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本质特征看,人民性是它的根本属性。反腐倡廉的监察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我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监察虽然具有“监督权力”、“治吏肃贪”等功能,但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君王的统治秩序。韩非子认为“法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国家监察制度不仅具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工具性价值,而且其本身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即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就告诉我们,反腐倡廉建设不仅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任务,而且应该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生活的政治保障。
四、坚持深化标本兼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倡廉建设
标本兼治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体现了反腐倡廉的基本规律。建党百年反腐倡廉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处理得好,反对腐败,建设廉政就会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而既往反腐倡廉成效不尽人意,恰恰是在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上出了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将治标与治本有机统一于反腐败工作实践,实现了由腐败与反腐败胶着形态到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转变。事实说明,坚持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就要坚决克服治标忽视治本或治本忽视治标的片面思维模式,防止把治标与治本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思维。在实践中坚持以打促防、惩防并举,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的“污染源”;以驰而不息的恒心和韧劲,做到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
要实现反腐倡廉的标本兼治,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党执政后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演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从重“人治”走向重“法治”的探索过程。进入新时代,关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重要思想得到较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得到重要体现。法治化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而推进法治反腐重要抓手,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良法善治”,这既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又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反腐的“良法”,就是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形成完备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实现反腐败的“善治”,就是要提高执纪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把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贯通起来,不断提高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运用好第二种、第三种形态,对大多数轻微违纪违法者施以党纪政务轻处分、少数违纪违法者施以党纪政务、重大职务调整等重处分,体现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第四种形态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极少数,既要态度坚决依法惩治,又要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务必搞准,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的历史上,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无疑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创举。改革开放40多年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涉及到优化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压缩权力腐败的空间这一重大课题。凸显我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刻不容缓。“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我国推出重大改革举措共计230多项,有效破除束缚依法治国和法治反腐实践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监督疲软、人权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是反腐败源头治本的根本举措。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从革命战争年代一路走来,栉风沐雨、砥砺奋进,实现从起步、探索、加强到巩固的历史性跨越。这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涉及到优化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压缩权力腐败的空间这一重大课题。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有的权力过于集中,有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权力缺乏法律规范,有的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各种监督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等等。“应完善权力配合和运行机制,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完善反腐败治本措施必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落实中央提出的“工作职能要跟上、各项规则要跟上、配套法规要跟上、协调机制要跟上”的改革要求,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无死角、全覆盖,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六、坚持健全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是建党一百年来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监督问题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坚持党对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
坚持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要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
坚持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为实现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夏鸿彬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政商关系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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